基本案情
任某、喻某系内乡县某机动车辆测试服务公司股东,二人分别占股10%和90%,其中任某为公司实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喻某为公司监事。
后经喻某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决定将公司实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任某变更为喻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由喻某保管。但任某和公司一直未根据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引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喻某系内乡县某机动车辆测试服务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监事,在实行董事不召集股东会的状况下,可以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对全体股东具备效力。
现喻某需要内乡县某机动车辆测试服务公司、任某依据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移交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公司股东会一般应由董事会或者实行董事召集,但假如董事会或者实行董事不可以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可以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有相应表决权的股东依法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具备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