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全世界约有70多个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拟定了有关职业卫生的法规。
职业卫生立法在世界上是工业革命年代的产物。针对那时很多国家以污染环境、职业风险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状况,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全球人权宣言》宣布,所有人享有公正和好的工业条件的权利。
1950年,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在第一届职业卫生联合委员会上明确提出了“职业卫生”的定义和内容。
1992年,世界环境与进步大会将职业风险有关问题列为需要解决的七大全球问题之一,需要各国都应当将它作为一项要紧的政治任务,尽快立法加以控制。
职业卫生法规在各国名字不一,有些称职业卫生法,有些称职业安全卫生法,还有些国家拟定了涉及特定行业或工种职业卫生的法律。美国、加拿大、日本、希腊、英国等国拟定的职业卫生法或职业安全卫生法,目的明确,条约明确,劳资各方的义务、权利、政府的职能、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预防性卫生监督等规定比较详细,并且多数有推行细节,可操作性较强。日本、智利、德国、芬兰等国拟定的职业病法或尘肺病法,主如果调整因某种职业而患职业病未来的健康监护、医疗成本、赔偿等涉及劳资各方的关系,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规定得较为了解。英国、美国、印度等国还拟定了矿山与采石安全卫生法或煤矿安全卫生法,这类法律适用范围窄,不适用于其他行业或工种。
这类法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劳动者享有作业场合获得保护身体不受风险、有获得工作场合有害原因信息、有获得健康监护不需付医学检查成本等权利,同时又须遵守国家及企业的法规、规章、规范,配戴特殊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除去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指标,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指标需要的工作环境和场合外,还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服务、有效的应对救援手段,并依法承担因职业风险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导致风险的赔偿责任。有些国家在法律中还需要1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健康委员会,不足100人的要设立职业卫生管理职员。
因为各国社会规范、经济进步水平、立法体系的不同,各国虽然有各自的特征,但立法的目的都是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升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进步。